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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卫生间安装热水器 同学洗澡中毒身亡
发布时间:2013-10-12 09:23:00
本网讯(黄丽丽 陈珠恒) 因热水器安装在无通风透气设施的卫生间内,结果导致在自家卫生间内洗澡的同学钟浩因煤气中毒而身亡。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同学一家三口均被告上法庭。因死者的同学甘叶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由其父母承担儿子的侵权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甘健孟、袁勇珍共同赔偿原告钟华强、李爱丽经济损失237479.4元;被告甘健孟、袁勇珍赔偿原告钟华强、李爱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钟华强、李爱丽的儿子钟浩与被告甘叶强是同学关系。2013年1月14日约凌晨3时30分,钟浩发QQ信息给被告甘叶强,邀请其到外面网吧上网,当时被告甘叶强称没有车出去,之后钟浩就驾驶摩托车到被告家中搭载被告甘叶强到网吧上网。上午10时,钟浩驾驶摩托车送被告甘叶强回家,并一起吃早餐,玩电脑,之后被告甘叶强想睡觉就把电脑交给钟浩玩。后钟浩在被告家里一楼卫生间洗澡,直至15时30分左右,钟浩在卫生间内被发现,随后钟浩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14日17时25分死亡,用去医疗费1343元。医疗诊断为:猝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由于钟浩洗澡使用的热水器系烟道式燃气热水器,该热水器违规安装在一楼卫生间内,没有安装烟道,也无通风设施,被告亦未向钟浩提示注意安全义务,致使钟浩在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三被告均有过错。原告目前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343元;2、死亡赔偿金377080元;3、丧葬费17076元;4、交通费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425999元。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5999元。 经查明,原告钟华强、李爱丽是夫妻关系,钟浩是其儿子。被告甘健孟、袁勇珍是夫妻关系,被告甘叶强是其儿子。被告甘叶强与钟浩是同学关系,双方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明,被告一楼楼梯转角旁建有一卫生间,该卫生间长2.4米,宽1.2米,最高处距地面2.25米,最低处距地面1.25米。卫生间内四面封闭无通风、排气设施,仅安装1个简易小吊扇。事发前,被告一楼卫生间内安装有一台好太太6.5L燃气热水器,热水器标签注明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事发后,被告已将热水器拆装移至室外,并把卫生间门的上方留有20厘米高的空隙。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甘健孟、袁勇珍在自己家中安装热水器时,明知道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却将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之后亦未对卫生间安装通风透气设施,其行为是钟浩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甘叶强和钟浩回家后,对钟浩在其家中的行为放任不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钟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应当预见卫生间没有通风排气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其在洗澡过程中始终紧闭门口,未进行通风透气,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对被告甘叶强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甘健孟、袁勇珍承担。 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343元;2、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个月);3、死亡赔偿金377080元(18854元/年×20年);4、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但属必然产生,其请求赔偿500元过高,结合实际情况,可酌情支持30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395799元,由原告钟华强、李爱丽与被告甘健孟、袁勇珍按4:6比例分担,即原告自负158319.6元,被告甘健孟、袁勇珍共同赔偿237479.4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本次事故致原告儿子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但其请求赔偿30000元过高,结合本地区经济生活状况,可酌情支持10000元。综上,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文未成年人钟浩、甘叶强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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