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谷原忠) 玩笑开过火,处理不理智,打伤他人事后达成赔偿协议却不履行。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孙兴忠赔偿原告李声各项费用5000元。
2013年3月22日下午16时许,原告李声和被告孙兴忠乘车从虎林市区回虎林庆丰农场,在车上原告和被告开玩笑,说被告和别的女人有染,被告为此非常生气,认为这是原告在埋汰自己,一气这下便用拳头打了原告右眼部三下,致使原告右眼部受伤。原告当即报警并住进了虎林市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颜面部皮肤裂伤。报案后,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后经民警调解,被告为原告出据了一份欠条,约定被告一周后一次性赔偿原告5000元。一周过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都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5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被告人孙兴忠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原告造谣自己而拒绝赔偿的抗辩观点,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依法有效,应当遵照履行,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