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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法院执行法官坚持不懈 执结15年积案
发布时间:2013-10-11 09:05:18
本网讯(魏新涛 裴峰) 2013年10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农民郭美英接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电话,河南省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通知她前去领取赔偿款。本已对这起赔偿案件不抱任何希望,几年来从未过问案件进展的她,怎么也想不到,案件申请执行15年后,执行法官还在惦记着她的案件。当她从辉县市法院执行局领到30000元赔偿款后,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泪水,激动地喃喃自语,“辉县法院的法官,真好!” 1997年10月,郭美英的丈夫李来泰与同乡一起到辉县市上八里镇姚贵良承包的石材厂打工,同年12月6日,李来泰在干活时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因赔偿问题与姚贵良协商不成,郭美英诉至辉县市法院。1998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姚贵良赔偿郭美英各项经济损失40000余元。同年7月27日,郭美英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非常同情申请人的不幸遭遇,对案件下了很大的功夫,多次到姚贵良家中强制执行,先后对其采取两次司法拘留措施,但案件均未取得进展。此后,姚贵良为躲避执行,长期不敢在家居住,整日东躲西藏,同执行人员玩猫抓老鼠的游戏。执行人员再未发现姚贵良的下落。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对姚贵良家中的一些物品进行扣押、评估、拍卖处理,共计变现5770元,均已交付申请人。后经调查,姚贵良在承包石材厂期间,因经营不善,加上出此大的事故,负债较多,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辉县市法院于2000年11月对该案裁定中止执行。郭美英对案件的执行也不再抱任何的希望,几年来再也没有过问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虽在程序上中止了,且承办人员换了三、四个,但每个接手案件的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实际执行,都在努力查找姚贵良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2年10月,因人员调动,案件转入执行一庭庭长裴峰办理。接手案件后,他通过仔细的查找,仍然没有发现姚贵良的相关财产信息。之后,他联想到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人在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与平时相称的名字并不一样的情况,寻思会不会在这方面出了问题。于是,他再次到当地派出所调取和姚贵良夫妻二人姓名发音相同的人的户籍登记情况,经过仔细查询,查到一个和姚贵良妻子姓名发音相同但中间一个字不同的妇女,该妇女的丈夫姓名为姚辉良,而不是姚贵良。得此线索后,裴庭长立即将此二人照片打出,并找到该村干部进行核对,确认此二人即是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并且了解到,姚辉良夫妻在几年前已离开原籍,具体去往何处不详。 之后,他多次在辖区内所有的金融机构查询,终于在2013年8月6日,查到了二人的存款线索,随即予以冻结。姚贵(辉)良很快来到法院,表示要履行义务,但同时表示因自己的儿子患脑梗塞,看病已花去巨额费用,仍需后续治疗,希望法院能做申请人的工作,双方和解。执行人员很快通知了申请人,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作出了让步,同意再接收30000元了结本案,当天即交接完毕,双方对法院的工作均表示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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