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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青年冲冠一怒为“兄弟”出气损坏财物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22 09:16:43


    本网讯(何徽)  两个90后青年 当得知自己的朋友的妻子被人欺负吃了亏,便前去帮朋友出气,从而触犯法律。近日,被告人张建、黄民光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浦北法院分别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4月14日上午,浦北县福旺镇华联超市老板娘李梅因不满员工张婷婷的行为与李发生争吵并将李开除。次日晚上21时许,张婷婷丈夫林大富(在逃)怀疑李梅在争吵中踢打过张婷婷,便纠集被告人张建、黄民光和“阿贤”、“大牛”(均姓名不详,在逃)窜至华联超市找李梅要赔偿医药费,但双方没有谈成。被告人张建、黄民光和林大富离开超市后越想越气愤,林大富提出去教训一下超市管理人,并由林大富提供刀具、铁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建、黄民光和林大富三人再次窜至华联超市,先由林大富手持铁水管进入超市,二被告人也分别持刀冲入,三人在超市内各自用手上的砍刀、水管砸坏收银机、电磁炉、冷藏机玻璃等物。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158.67元。

    经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告人张建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12000元给被害人李梅,李梅对被告人张建、黄民光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建、黄民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黄民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民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民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000元,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建、黄民光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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