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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挂红钱”敲诈四万六 一男子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08 10:49:19


    本网讯(莫小辉)  一男子与同伙共7人采用暴力、要挟的方法,向一炼油厂强行索要“挂红钱”,敲诈得到人民币46000元。案发后,一男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瓜分所得的全部赃款。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桂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桂芳伙同陈有深(另案处理)、徐有光、陈志强、王天富、王天生、龚林斌(均已判刑)等人,以王天富的小儿媳妇周XX与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木江村“大坪地”废旧轮胎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技术员张飞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意图敲诈张飞亮。因炼油厂股东陈炳维出面,上述等人遂将矛头指向炼油厂,威胁不给“挂红”钱炼油厂就无法再办下去,并使用聚众闹事、殴打张飞亮、非法扣押轿车、向炼油厂正在生产的火炉倒水等非法手段迫使炼油厂停工,敲诈炼油厂人民币46000元,后将赃款瓜分。案发后,被告人己退出所得赃款1500元。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桂芳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桂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要挟的方法,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桂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桂芳积极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系主犯,但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桂芳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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