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军美) “我才偷了30多元钱,难道还要被判刑吗?”这是在贵州省丹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南皋乡30岁男子杨光月利用赶场天人员聚集对他人实施扒窃,被当场抓获。日前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院受理的第一例“扒窃入刑”案。
6月16日,正值丹寨县南皋乡赶场天。被告人杨光月携带准备好的镊子窜到南皋乡农贸市场伺机进行扒窃。12时许,看到正在准备购买生活用品的受害人吴某某拿出钱来又放回裤兜里。于是趁受害人不备之际,用携带的镊子伸进受害人的裤兜实施扒窃。受害人当场发现,并将被告人杨光月扭送到乡派出所。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对在现场抓获的扒窃嫌疑人,如果数额较少,只能采取行政拘留或是说服教育,抓了放、放了抓,恶性循环,难以起到威慑有作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是简单的治安处罚。结合本案的被告人之前曾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庭审中,经过法官对被告人讲理释法,被告人最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