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是这对二十多年的夫妻丈夫却一点不念及夫妻情,看到因自己服毒自杀的妻子无动于衷,最后愤怒的妻子在毒发之前挥棒击打丈夫致死。9月24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晓燕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杨晓燕和丈夫吴志刚结婚已有二十余年,大女儿已经出嫁,小女儿在外打工。三年前吴志刚认识了小敏(化名),经多次接触与小敏产生了感情后出轨,自此吴志刚找各种理由经常不回家,对妻子杨晓燕也不闻不问。杨察觉丈夫的行为不对劲,在翻阅吴的手机看到丈夫与小敏的暧昧短信内容得知丈夫在外养小三。为此杨晓燕经常与吴志刚争吵,甚至两人不惜大打出手。2012年9月的一天,吴志刚在与杨晓燕争吵之后答应她同小敏断绝关系,但是对方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补偿费。杨晓燕本以为丈夫回心转意,于是给了钱吴志刚让其交给小敏,但是让杨晓燕感到绝望的是吴志刚拿了钱后便不再提及与小敏断绝的事,并且越来越不顾忌妻子杨的感受。感到绝望的杨晓燕在与吴志刚争吵之下,跑到卫生间拿出早就准备好的农药喝下,然后跑进房间对丈夫说不跟小三断绝关系自己就死在他面前,并称自己已经喝了农药。吴志刚听了杨晓燕的话,没有任何反应,并说你想死就去死好了。听了丈夫绝情的话,在毒性发作之前的杨愤怒至极,她找到洗衣服的棒槌朝着吴志刚的头部猛击了两下,见吴倒地,她找来电话打给大女儿小夏(化名)说自己服毒了,吴被自己打倒在地,并让小夏不要管。后小夏赶回家将父母送进医院,经抢救杨晓燕捡回了一条命,但是吴志刚因伤势过重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晓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晓燕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导致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取得被害人直系亲属的谅解,据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晓燕有投案自首,其系家庭婚姻矛盾激化犯罪,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杨晓燕案发前从未有过违法乱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