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包人无建房资质与发包人连带赔偿身亡雇员
发布时间:2013-09-27 09:25:27


    本网讯(刘厚起)  承包人本身没有建房资质而承包他人房屋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雇员死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承包人吴大勇与发包人吴禾生连带赔偿受害方70000元。

  2012年,吴禾生在万载县株潭镇同胜村新建一栋四层砖混结构房屋,其将主体结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侄子吴大勇,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包工不包料,吴禾生与吴大勇对所建工程进行结算。对于施工人员和具体施工由吴大勇负责雇请和组织施工,施工人员的报酬也由吴大勇与他们结算。吴大勇在施工中,雇请了泥工周任生。2012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周任生在四楼粉刷阳台时,从四楼摔下当场死亡。5月13日,在株潭镇政府、同胜村委会主持调解下,周任生妻子高兰英、儿子周强与吴禾生达成赔偿协议,由吴禾生打包赔偿高兰英、周强因周任生死亡的各项赔偿金计人民币12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吴禾生支付5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由于吴禾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余款7万元,高兰英、周强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吴禾生提出吴大勇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与死者周任生存在雇佣关系,对周任生死亡负有赔偿责任而申请追加吴大勇为本案被告,法院据其申请依法追加了吴大勇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高兰英、周强同意追加吴大勇为被告,并要求其与吴禾生共同承担支付余款70000元的赔偿责任。吴禾生还提出基于事故发生地的特殊性误以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与高兰英、周强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并由高兰英、周强返还已付赔偿款。法院依法将反诉与本诉合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吴大勇没有建房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任生系雇主吴大勇雇请的为发包人吴禾生建房的雇员。周任生在建房施工的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作为雇主的吴大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吴禾生所建房屋是砖混结构的四层楼房,作为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吴大勇应当具有建房资质才能承包建设,而吴大勇没有相应资质。吴禾生在应当知道雇主吴大勇没有相应资质情况下仍发包给吴大勇建设,吴禾生应当与吴大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吴禾生与吴大勇均属赔偿义务人。高兰英、周强与吴禾生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达成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总额没有超出规定标准,法院予以采纳。吴禾生认为自己签订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其认识错误,法院不予采信,对其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吴大勇赔偿高兰英、周强因周任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70000元,吴禾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