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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拒付工资称受胁迫出具欠条 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7 09:12:27


    本网讯(姚成龙)  建筑商以受胁迫出具欠条为由拒付工资,钢筋工一怒之下诉至法院。9月25日,江西省彭泽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何志兵给付艾青明工资款8800元。

    2009年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艾青明在何志兵承包的XX制药厂做钢筋工。工程完工后,2011年11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何志兵欠下原告工资款13800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何志兵于2012年1月20给付了艾青明5000元。余款8800元原告多次催讨艾青明均未给付,何志兵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何志兵辩称,该欠条是我在艾青明的逼迫下出具的,欠条出具后我给付了5000元属实;另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图纸进行了更改,工程量也减少了很多,若按开始我和艾青明签的协议我是欠原告13800元,但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我不仅不欠艾青明的钱,还多付了钱给艾青明;若艾青明不起诉,我可以和艾青明协商解决。

    为促成双方协调解决纠纷,法官对何志兵进行法律解答,你说欠条是受艾青明逼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你说实际工程量进行了减少,自己多付了钱给原告,但你们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是双方对工程款的认可,工程款减少,不是你说了算,如坚持认为减少可以申请鉴定。何志兵拒绝申请鉴定,艾青明坚持要求按条据给付工资款,双方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工人工资应进行给付,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欠条出具后,被告给付了原告5000元,应予以扣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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