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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诉讼程序
作者:魏明珠 伊慧华 发布时间:2013-05-28 09:03:47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三十七条内容: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和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开创了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先河,笔者仅就我国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作以下粗浅探讨。
一、小额诉讼的含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就适用简易程序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当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开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先河,完善了简易程序,对于提高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倡导树立诚实守信的诉讼观念。 三、小额诉讼程序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2、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包括本数),黑龙江省2011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7910.90元,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作为我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标的金额。以后年度依省统计局公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额增减而增减。 3、属于单一金钱给付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制的排他性 排他性即不适用情形。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身份关系争议的案件; (2)涉及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 (3)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小额诉讼制度的释明 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 (四)小额诉讼制度的审限 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小额诉讼制度的答辩期和举证期的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原则上为7天,举证期原则上为10天,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答辩期和举证期,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 (六)小额诉讼制度裁判文书的简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决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在裁判文书中只载明当事人姓名、诉讼请求及理由、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必要事项,可以采取或推广格式化裁判文书。 四、法律后果 小额诉讼制度明确为一审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法律文书形式 (一)判决:判决不具有上诉权,实行一审终审。 (二)裁定:适用两种情形 1、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鉴定、评估等事项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庭长批准,书面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2、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另行主张权利等情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的。 (三)调解:适用于庭前、庭中和开庭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六、司法救济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期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县级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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