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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几点理解
作者:王雅宏   发布时间:2013-06-09 09:32:45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162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是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其设立既有利于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倡导树立诚实守信的诉讼观念。

    《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受案范围以及一审终审制度,但对于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具体审理程序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鉴于小额诉讼在审判实务的广泛适用,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在此,笔者从适用范围、具体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做以简单理解。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审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从受案法院来看,《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该条款又从三个方面限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一是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必须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必须是一审案件。

    (二)具体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必须便捷,起诉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采用起诉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可以直接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审查符合标准的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争取当天送达。这样可以确保小额诉讼案件能够在立案当日交到承办法官手上,若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可当即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放弃法定答辩期,可以当天开庭审理。

    小额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的庭审程序可以不拘泥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环节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的规范性,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强小额诉讼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应当要点化和格式化。审理法官只需将原被告信息、案件主要事实、裁判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要点填入格式化的小额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上。

    二、在审理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是程序适用率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比例较小,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成为基础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主要的适用程序之一,其程序本身所发挥出来的功能必然因为适用率低的原因受到极大地限制。

    二是程序运行缓慢。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快捷,然而却因为人口流动大,时常无法及时找到被告,而传统直接送达、书面确认、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又太过缓慢,直接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的运行。同时,又由于当事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在诉讼副本送达到被告后,没有到法院参加诉讼,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又没有明确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导致许多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被迫转换程序审理,这也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

    三是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经济原则,即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民事诉讼纠纷的现有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普遍管辖原则就极大地削弱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济功能。由于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其本身价值较小,如果一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可能导致当事人需远赴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为了维护较小的利益付出更大的成本,从而被迫放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四是公民认知程度低。笔者在其所在法院随机对部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除小部分律师知道此类诉讼程序外,大部分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一无所知。一个制度连知者都甚少,更何谈被运用。

    三、对以上问题的几点救济措施。

    一是灵活运用送达方式。在保证被告方接收到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运用送达,如:电话告知送达、被告短信确认回复送达、村干部或近亲属代为接受传票送达等方式。对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一定的变通,赋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被告主要营业地或者双方通常交易地等地的法院中进行管辖选择。为避免当事人在收到传票后恶意排除和逃避诉讼,应当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为避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转换,赋予审判法官的缺席审判权。

    二是适当简化程序。起诉答辩以口头为主,尽可能一次开庭审结;举证期限更短,调查证据程序不同程度省略,裁判文书更加简洁甚至表格化,法庭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判的,始终做到简程序、低成本、高效率。同时为达到程序的简便、经济的效果。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不流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应在实施硬性措施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及向其他程序的转换的基础上,成立由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督办督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情况进行全面督办督查,力求规范效应。

    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对于群众来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绝对的新鲜事物,应通过街头普法、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件报道及法院工作成果宣传等形式,,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制定《关于小诉讼的宣传手册》,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告知审理程序安排,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一审终审制度做出耐心解释,做好救济程序的宣讲工作。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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