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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姓五男子偷车又销赃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09-26 09:22:56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丽升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仕球、黄锦华、黄丽霖、黄宇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丽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仕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元;单处被告人黄丽霖罚金人民币6200元;单处被告人黄锦华罚金人民币5200元;单处被告人黄宇球罚金人民币2600元。对被告人黄宇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30日上午,“阿惠”(在逃)在贵港市港北区东路东五巷10号出租房一楼大厅将受害人韦耀祥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摩托车偷走。后被告人黄丽升在明知该车是“阿惠”偷得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黄仕球卖掉,被告人黄仕球以人民币700元卖给被告人黄锦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锦华处扣押该车并发还给受害人。2、2011年6月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丽升伙同“阿惠”在贵港市港北区水厂路东巷5号一出租房将受害人李广香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男装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偷走,将受害人符淇钧一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铃木牌二轮助力车偷走。当天,被告人黄丽升和“阿惠”将所盗窃的车辆骑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西巷屯后,被告人黄丽升再次通过被告人黄仕球将新大洲摩托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宇球,将铃木牌助力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丽霖。案发后,涉案车辆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丽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黄丽升、黄仕球、黄锦华、黄丽霖、黄宇球明知摩托车、助力车是盗窃所得仍然予以销售、购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丽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被告人黄仕球、黄锦华、黄丽霖、黄宇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30日上午,“阿惠”(在逃)在贵港市港北区东路东五巷10号出租房一楼大厅将受害人韦耀祥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车牌号码为桂RDS006的飞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偷走。后被告人黄丽升在明知该车是“阿惠”偷得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黄仕球卖掉,被告人黄仕球以人民币700元卖给被告人黄锦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锦华处扣押该车并发还给受害人。2、2011年6月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丽升伙同“阿惠”在贵港市港北区水厂路东巷5号一出租房将受害人李广香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车牌号码为桂RV4338的男装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偷走,将受害人符淇钧一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铃木牌二轮助力车偷走。当天,被告人黄丽升和“阿惠”将所盗窃的车辆骑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西巷屯后,被告人黄丽升再次通过被告人黄仕球将新大洲摩托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宇球,后被告人黄宇球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杰有,被告人黄丽升还直接将铃木牌助力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丽霖。案发后,涉案车辆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黄丽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阿惠”盗窃一辆新大洲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和一辆铃木牌助力车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宇球主动退出转卖摩托车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丽升、黄仕球、黄锦华、黄丽霖、黄宇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被盗摩托车笔录及照片、指认被盗助力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韦耀祥、李广香、符淇钧的陈述,证人黄杰林、黄作亮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丽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黄丽升、黄仕球、黄锦华、黄丽霖、黄宇球明知摩托车、助力车是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升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仕球、黄锦华、黄丽霖、黄宇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丽升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丽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实施犯罪时,被告人黄丽升只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宇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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