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 一男子求财心切,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盗挖古樟树出售。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吕春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宝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吕春生得知铅山县汪二镇洲上村占家埠自然村有一株大樟树,便联系汪二镇洲上村村民林茂和(另案处理)去占家埠自然村与村民协商收购樟树事宜,同时找到被告人李宝龙,要其帮忙联系樟树买家。后被告人李宝龙通过他人介绍,与九江籍男子王德银(另案处理)谈妥出售樟树事宜。之后,被告人吕春生于2012年12月10日下午,在未征得占家埠自然村村民同意、未办理任何采挖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对该株樟树进行采挖,并于12月11日晚雇车将该株樟树运走,2012年12月12日凌晨由林茂和将12,000元购树款送至占家埠自然村村民手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春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出售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被告人李宝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被告人吕春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宝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吕春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宝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