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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辨析
作者:李文俊 发布时间:2013-09-23 10:41:04
【案情】 李某在大学四年级的时候在驾校学习了两个月,理论考试顺利通过,在路考时没能通过考试,因在学校的招聘会上李某被一家企业看中,即刻参加了工作,考驾照事宜因此搁置,在工作中,李某有一急事需要开车,李某觉得自己也是经过培训过即自己驾车去办事,突然一行人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李某避让不及,将曾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李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李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李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所有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产生是由于行人曾某从车前横穿公路造成的,李某属于正常驾驶,其无证驾驶在法律上确实是行不通的,但不能因此判定李某而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无语驾驶并不必然的造成交通事故,在因果关系上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李某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赔偿曾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李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李某承担此次事故部分责任。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李某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李某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曾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李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且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同时也造成了既定的损害事实。至于因果联系,本案中行为与结果间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但具有间接的内在的因果联系。李某实施的先前违法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曾某的过错行为偶然结合,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李某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颁发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包括对其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术多方面的考核,并不是所有的申请者都能获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法律明确禁止无证驾驶。李某无证驾驶的行为,还可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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