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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应否承担刑事附带民责
作者:程浩朋 发布时间:2013-05-08 14:41:49
案情简介:张某因琐事与吴某发生口角,遂准备报复吴某。2009年4月15日晚,张某纠集王某、李某两人将吴某打成重伤。事后,李某外逃,张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分别被判处10、7年徒刑,赔偿吴某20万元。2011年出逃的王某向警方自首,后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
争议焦点:李某归案后是否应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吴某因三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性的物质损失已经由张某、李某两人承担,李某承担刑事责任即可,不必再重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因为附带民事责任本质上还是民事责任,张、王、李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吴某的损害,因此三人应该对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作为共同侵权人之一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析:外逃共同犯罪人归案后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缺席判决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在同案犯外逃的情况下,该外逃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明确,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此时,在案同案犯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他们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没有考虑外逃之人的担责问题,因为外逃之人何时能够归案是个未知的事项。 在外逃之人归案后,是否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要考虑被害人是否从先归案的共同犯罪人那里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在实质上确实是民事责任,立法基于方便诉讼、便于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的考量,将民事责任依附于刑事诉讼之后。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共同侵权行为,三人应该对被害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连带责任严格来讲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此,当被害人已经从先归案共同犯罪人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后归案犯罪人就没有必要重复承担赔偿之责。当被害人未获得足额的赔偿,基于共同侵权的考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当然有权向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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