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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民事责任承担?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9-06 10:45:54


    【案情】

    吴某受雇于付某从事工程建筑,月薪为2500元。吴某驾驶的挂车行驶在南丰傩乡大道上,因车速过快未避让撞上骑自行车的杨某,导致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负事故全责。现杨某要求吴某承担对其损失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付某对雇员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此事故已经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由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在雇用关系当中,雇员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故吴某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付某应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吴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划分的定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故雇员吴某负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并不当然地说明其存在重大过失,在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上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付某和吴某应共同承担对受害人杨某的连带赔偿责任,且付某在责任承担后可以向雇员吴某进行追偿。因吴某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负事故全责,应视为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其应与雇主承担连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雇员吴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是否就可以认定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它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我们不能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

    第二,本案中,雇员吴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为其在驾驶车辆时车速过快未避让行人。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的权利是获得雇员提供的劳务,为实现一定的生产、销售目标,组织、指挥雇员开展业务活动,按约定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为雇员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场所和安全保障。雇主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车辆运营行业,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了许多特别注意义务,吴某快速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并非雇主吴某的指令,吴某提供的车辆及工作条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所以吴某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完全应当认定有重大过失。这样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可以约束雇佣司机能够更谨慎的工作,恪尽职守;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雇员吴某应与雇主共同承担对杨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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