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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挨打不服持刀报复 致人死亡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08:46:13


    本网讯(何徽)  俗话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只因与他人打架吃点亏,可事后不甘心又预谋打击,便找好友共同将对方打成重伤,结果两人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元波有期徒刑十年;刘东强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元波与被害人杨小东在浦北县张黄镇城南的一间游戏室发生打架,后被游戏室老板拉开,两人相约于第二天在张黄镇至灵山县与二级公路交会的十字路口(以下简称十字路口)打架,被告人张元波吃了点亏。次日上午,为了实施报复,被告人张元波叫被告人刘东强一起去打杨小东,刘东强表示同意,两人商量由张元波到十字路口找杨小东,刘东强则在张黄中学门前路段拦截。之后,被告人张元波便搭乘摩托车到十字路口等候杨小东。当天中午12时许,当杨小东经过十字路口时,被告人张元波持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欲砍杨小东,杨小东往张黄中学方向逃走,张元波持刀在后面追砍,当杨小东跑到张黄中学对面(张黄地税分局门前路段)时,被守候在该处的刘东强拦截下来,被告人张元波、刘东强对杨小东实施殴打,张元波用刀捅了杨小东的右大腿数刀,致使杨小东倒地血流不止,两被告人见状各自逃窜。后杨小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14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杨小东是被利器刺切伤右大腿股动脉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元波在亲属规劝下于2012年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东强于2012年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元波的家属赔偿了20000元、被告人刘东强的家属赔偿了5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同时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张元波、刘东强平时表现尚可,其失足主要是因结交社会上不良青年,走上犯罪道路。

    浦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元波、刘东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元波在案中是召集人,且是直接致害人,是主犯,对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指挥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东强在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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