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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其所有权
作者:黄运军 陆思林 发布时间:2013-09-22 10:44:15
【案 情】 那坡县个体户黄君于2008年冬与农倩认识,双方开始来往并建立情人关系。2012年初,黄君有意购买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房产,担心与配偶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与农倩商量后,商定以农倩名义办理按揭购房手续。购房后,因农倩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等原因,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并决定不再来往,农倩与该男子外出,现已无法联系。现黄君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以农倩名义购买的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某单元的房屋为黄君所有。 【审 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君以农倩名义购买的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的房屋,从支付定金、首付款至房贷偿还均由黄君支付,黄君为实际出资者,该房屋应为黄君所有,遂判决确认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某单元的房屋归黄君所有。 【评 析】 本案要确认讼争房屋的归属,需认定三个方面问题: 一、该房屋是谁出资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讼争的房屋所有权是继受取得,即以买卖的方式取得,而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方需支付对等的价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取得的依据是谁出资购买房屋归谁所有。黄君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购房首付款是黄君支付,购房贷款也是黄君还本付息,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事实足以证明是黄君出资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是以农倩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但购房首付款是黄君支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虽是以农倩名义签订,但是由黄君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购房的资金是黄君支付,讼争的房屋应归黄君所有。 二、农倩对黄君的财产是否享有权利。本案讼争的房屋之所以以农倩名义购买,是因为双方是情人关系,但农倩与黄君仅是情人关系,不是夫妻,农倩对黄君的财产依法不享有权利,房屋应归黄君所有。 三、黄君与农倩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或借款合同关系。本案现无证据证明黄君与农倩有赠与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农倩向黄君借款购房,农倩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农倩放弃其诉讼权利;且即便有赠与合同关系,因黄君的赠与行为损害其配偶的合法权利,也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黄君以农倩名义购买的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某单元的房屋,从支付定金、首付款至房贷偿还均由黄君支付,黄君为实际出资者,该房屋应为黄君所有。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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