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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辨析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9-02 10:10:04


    【案情】

    王某和妻子有一儿一女,且共同拥有甲、乙、丙三套房产。2011年,王某和妻子将房产甲赠与将要去国外留学的女儿王晓,并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但由于长期在外国念书,王晓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甲,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4月,王妻病故。2013年1月,王某将甲、乙、丙三套房产赠与儿子王达,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6月王晓回国,要求王达归还房产甲,并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分歧】

    对于王晓要求归还房产甲,以及要求继承的遗产请求该如何处理 ,实践中产生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晓有权要回房产甲,并有权对母亲遗产部分享受继承权。理由是,2012年,王某及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房产甲赠给女儿王晓,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经过公证,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而在2013年1月,王某又将全部房屋(包括房产甲)赠与给儿子王达,是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的赠与,因涉及擅自处分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违法的无效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晓无权要回房产甲的全部,但有权就母亲遗产部分享受继承权。2013年,尽管王晓获得父母赠与房产甲的合同成立,但由于房产未过户而未能成功取得房产甲的所有权,因此其无法要求王达返还房产甲的全部。在此情形下,房产甲仍属于王某和妻子的共有财产。2013年,王某赠与王达的房产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于王某之妻所有的部分应按遗产处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及妻子赠与女儿王晓房产甲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本案中,王某及妻子虽在2012年将房产甲赠与女儿王晓,并经过公证,合同成立,但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晓一直未办理房产甲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因此赠与并未生效。

    第二、王某赠与儿子王达房产的合同部分生效。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规定,王某赠给儿子王达的房产甲、乙、丙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表面上既成立又生效。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也就是说,三套房产甲、乙、丙为王某和妻子共同所有,2013年妻子病故,发生了法定的必须析产的事由,因此王某和妻子名下的财产各得一半。因此,王某先得三套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另外一半的所有权,由王某、王达和王晓平均分配。因此,王某赠与儿子王达的房产合同部分,只对自己拥有的部分生效。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其中动产要求交付,不动产要求满足要式转移的手续。本案中,父母赠与王晓房产的合同虽成立,但因未过户未生效;王某赠与王达房产的合同部分生效部分无效。全案应该先析产,然后依法进行分配。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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