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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未标明还款日期 借款人拒还遭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3-09-22 10:55:40
本网讯(黎林波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女子与朋友借款,因借据上未标明还款日期屡次推脱不还。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借款本金15000元。 2008年5月8日被告与戴女士与原告刘女士借的人民币15000元,并于当天写下欠条,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之后,戴女士未曾主动还款,刘女士因此多次找戴女士催还欠款,但戴女士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刘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戴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利息。由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戴女士未履行法律义务,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了解,被执行人戴女士无稳定收入,而其丈夫态度很强硬,拒绝还款,执行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不懈努力,被执行人自动将15000元借款本金打入法院账户,该款到账后,执行法官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目前,双方还就利息部分存在争议,仍在调解之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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