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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故意打砸游戏室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3-09-18 13:49:16
【案情】 罗创建自己开一个电子游戏室。2012年8月23日晚,黄政瑄与被告人潘耀弟、罗广就等几个朋友喝酒时,说被罗创建人打。潘耀弟等人听到后即到游戏室找罗创建论理。离开后被告人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又一起喝酒,席间潘耀弟说接到罗创建弟弟罗壮紧打来电话说不做朋友了,大家很恼火。于是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就商量去打砸罗创建的电子游戏室,罗广就打电话叫被告人黄国锋出来,说有事情办。次日0时许,被告人罗广就、潘耀弟、黄国锋到该电子游戏室实施打砸,毁坏了游戏室内的电子游戏机、液晶大屏幕捕鱼游戏机、冷饮水机、玻璃大门等一批财物。损失价值共8586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被告人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随心所欲损坏、毁灭他人私有财物,且任意损毁财物数额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出于个人报复心理,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他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情节,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要区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应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来区分,以保证对犯罪人罚当其罪。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例如在公共场合,因被人碰了一下就大打出手,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因为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相反,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三、从犯罪对象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 四、从犯罪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潘耀弟、罗广就在与黄政瑄等几个朋友喝酒时,当听说黄政瑄被罗创建人打后。潘耀弟等人即到罗创建的游戏室找罗创建论理。离开后,被告人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又一起喝酒,席间当听到潘耀弟说接到罗创建弟弟罗壮紧打来电话说不做朋友了,大家很恼火。于是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就商量去打砸罗创建的电子游戏室,并打电话叫被告人黄国锋出来,说有事情办。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来看,是出于个人报复心理才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而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外,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价值共85860元,数额巨大。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特征,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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