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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隐瞒病史 丈夫四年三诉离终获准
发布时间:2013-09-22 11:37:45


    本网讯(蔡军如)  妻子徐莲平婚前患有糖尿病,婚后在与丈夫刘义加共同生活不久后就独自回娘家居住并治疗该疾病,后刘义加通过妻子亲戚才知悉其病情,认为自己受到妻子欺骗且为结婚已花费礼金、“茶钱”、“着发”、 “三金”首饰共计27980元,心想受骗又出钱,为此,刘义加在四年里第三次起诉徐莲平同样要求离婚和徐莲平退还礼金等共计27980元。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刘义加与被告徐莲平离婚;驳回原告刘义加要求被告徐莲平返还礼金等2798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刘义加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予被告徐莲平经济帮助20000元。

    原告刘义加与被告徐莲平于2008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原告按农村风俗向被告支付礼金15060元、“茶钱”和“着发”3960元,并为原告购买“三金”首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09年1月,被告经医院诊断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前者病历载明“双眼视力下降3月余  有糖尿病史”。被告治疗期间,原告给付5000元,余医疗费用由被告父母支付。2010年和2012年,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该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未有好转,分居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因婚前患病且婚后长期治疗而与原告共同生活不长,严重影响双方夫妻感情,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未有好转,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等27980元,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故不予支持。被告因病支出大额医疗费用,且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导致生活困难,原告应予适当经济帮助。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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