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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宾阳县县长陈咸华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3-09-18 14:13:25
本网讯(吕志雄 杜冬敏) 2013年9月17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受贿一案。该案案情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当地百余名党员干部、群众到庭旁听。同时,来宾中院还通过中国法院网及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全程直播。 被告人陈咸华,男,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广西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等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时任宾阳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被告人陈咸华帮助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顺利解决了该公司位于宾阳县城东新区的178亩土地的置换问题,为此,该公司总经理覃某送给陈咸华250万元感谢费。覃某还分别于2007、2008、2009年春节前送给陈咸华现金12万元;2007年7月,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公司在陈咸华的帮助和运作下以700万元的挂牌底价竞买得宾阳县药材公司的一块土地,陈咸华分得好处费120万元;2009年,广西振阳房地产公司在宾阳县城东新区开发房地产项目,为取得被告人陈咸华的支持和帮助,尽快解决配套设施问题,该公司董事长农某送给陈咸华50万元现金。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咸华还先后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产共39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咸华共退出赃款198.5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咸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及伙同他人收受他人钱财共计862万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法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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