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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4万后自首检举 高中校长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3-08-12 10:49:22


    本网讯(覃兆华 林敏)  广西贵港桥圩高中原校长赖育宁受贿44550元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最终获轻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被告人赖育宁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收缴被告人赖育宁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550元,上缴国库。

  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赖育宁利用其担任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高级中学校长的便利,先后收受了供货商黄景树送给其的桥圩高级中学采购电脑、多媒体设备等物的销售提成款四次共计人民币28000元、校服销售提成款四次共计人民币2550元、广播系统设备销售提成款人民币12000元、作业本销售提成款二次共计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赖育宁主动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45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赖育宁于2013年2月28日、3月2日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宋宁贩卖毒品的事实,后经公安机关查实,现宋宁已被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育宁是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赖育宁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育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育宁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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