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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村支书受贿两万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09-17 09:01:45
本网讯(何娟) 一男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辛苦费、招待费名义收取危房改造农户人民币21600元。为此,广西富川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村支书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被告人余青山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大围村委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大围村委廻龙村的部分村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后,以收辛苦费、招待费的名义,收取危改农户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600元。其中收受王某姐4000元、奉某发600元、奉某怀2000元、翟某莲1000元、黄某林4000元、黄某生4000元、奉某辉3000元、余某文3000元。被告人余青山收得赃款后,将其中的11000元送给富阳镇村规所的陈某章、程某春、钟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 另查明,案发后,余青山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青山身为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在协助富阳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青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余青山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青山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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