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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力敲诈他人 只因自己的车子被踢几脚
发布时间:2013-09-18 12:00:00


    本网讯(李慧)  因为自己的车子被人踢了几脚,男子竟然和同伙殴打对方,并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2万元。2013年9月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强、刘晨、黄刚、李加、周栋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晚8时左右,被害人陈秦因车辆在新余市金源宾馆停车场被挡,朝被告人刘强停放的丰田小车左后门踢了几脚。被告人刘强发现车子被踢后,便叫来被告人刘晨、黄刚、李加、周栋在停车场找到被害人陈秦,先是对被害人陈秦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其强行推上被告刘强的车,将被害人陈秦带至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采取威胁、恐吓额方式要求被害人陈秦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让其与妻子联系,约定在金源宾馆门口交钱。当被告人刘强及其同伙带着被害人陈秦到宾馆门口拿钱是,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被告人刘强的丰田车左后门被踢出一个15CM的凹坑、车门油漆脱落,损失为人民币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刘晨、黄刚、李加、周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及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五被告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此外,五名被告人能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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