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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取他人卡内金额“高科技致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09:41:22


    本网讯(吴函芮)  年富力强的韦国良、张正海、刘永不想着靠自己双手发家致富,而妄想通过所谓的“高科技致富法”,实现他们一夜暴富的梦想,这不臭味相投的三人打起了的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歪主意。三人利用在银行ATM机安装摄像头、读卡器复制他人银行卡,盗取他人卡内金额,这一举动不仅换来牢狱之灾,还要赔偿因此造成银行的损失。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韦国良、张正海、刘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本金及利息共计96185.2元

    被告韦国良、张正海、刘永三人于2011年9月10日,携带手提电脑、读卡器、摄像录音笔等作案工具,在南丹县车河农业银行车河支行工作人员下班后,将读卡器、摄像录音笔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后谭珍持银行卡到该取款机取款时,被三被告窃取得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刘永、韦国良、张正海将谭珍的银行卡复制,并用复制卡取走谭珍账户中95368元。后三被告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1月谭珍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赔偿其账户内减少的金额。2013年3月12日农行南丹县支行将谭珍账户中减少的金额本息共计96185.52元支付给谭珍后,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韦国良、张正海、刘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珍与农行南丹县支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谭珍银行卡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之所以不能履行与谭珍之间的储蓄合同,是因为本案三被告利用复制的银行卡非法支取了谭珍卡内的存款,为此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质是要求三被告承担因盗取原告客户银行卡上金额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真银行卡尚由谭珍持有的情况下,被告复制银行卡并持假卡支取消费谭珍账户中资金行为侵犯了原告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为此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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