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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遭邻居家母狗咬伤 赖账狗主人被判赔2千
发布时间:2013-09-13 09:29:17


    本网讯(王莉 马骥)  一农妇在自家门口被一条发疯母狗咬伤。农妇向狗主人讨说法时,狗主人却不认帐,农妇气愤之下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杨绍勇赔偿原告莫冬春的经济损失2023.40元。

  原告莫冬春与被告杨绍勇系邻居。2012年8月15日下午五时左右,被告饲养的白母狗先在被告家门口附近咬伤同村小孩子杨智后,又跑到原告家门口将正在门口树下掰玉米的原告咬伤,原告被咬伤的当天先到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卫生院包扎救治,后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被狗咬伤当天晚上曾到被告家要求被告赔偿。大约在原告被咬伤的第二、三天的傍晚,村民杨大军经过被告家门口上坡处时,被告的白母狗突然跑出想咬杨大军,被杨大军用铁铲打死。此事经村委及镇司法所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因被告不承认系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但被告表示为了不把事情闹大,同意赔偿原告莫冬春及杨智医药费共900元,因原告莫冬春及杨智认为赔偿太少致调解未果。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被狗咬伤后共七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法院确认原告医疗费为1813.40元。

   原告莫冬春诉称:原告于被咬伤的当天晚上到被告家里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被告一直不承认系其饲养的白母狗咬伤原告,不同意赔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13.40元、误工费338.52元、交通费21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绍勇辩称:原告不是被被告的狗咬伤的,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被狗咬伤后,村委及镇司法所曾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为了息事宁人才同意给原告400元,给杨智200元,但被告要求原告写收条时要注明不是被告的狗咬伤,后因原告不愿意,致使未能协商解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为饲养动物人,其所饲养的动物对原告已造成了损害,从本案的相关证据中足可认定,由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13.40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交通费210元,虽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原告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实际情况,应属实际支出,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期间的误工费7天共计338.52元,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确认原告因被狗咬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23.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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