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员做工被砸瘫 雇主赔偿三十万
发布时间:2013-09-16 10:22:08


    本网讯(陆俊书 祝艳梅)  广西恭城栗木镇村民阳建林承包建筑同村阳小华的楼房后,雇请同镇村民林冬生做工,在砌墙需搭木架时,林冬生把支撑大门的一根木料取走,导致300多斤重的大门倒下砸伤林冬生致颈5骨折,高位截瘫。9月16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阳建林与雇员林冬生各自承担50%治疗费用,即林冬生受伤住院治疗的各项费用共计604960.88元,由阳建林承担一半,减除已支付的24300元,尚需支付278180.44元。

  恭城栗木镇下合村阳小华需建房与同村阳建林口头约定,由阳小华提供建房材料,将建设二层楼房的工程承包给阳建林,工钱按每平方米145元计算。事后阳建林又雇请同镇村民林冬生做工,2012年8月28日下午16时10分,当墙体已砌至一米多高需搭架子砌墙时,阳建林叫林冬生拿木料搭架子,林冬生便把一根支撑大门的木料取走,导致300多斤重的大门失去支撑后倒下将其砸伤致颈5骨折、高位截瘫,林冬生受伤后,先后到恭城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81医院住院治疗146天,共花费医疗费71352.85元。出院后,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林冬生人身损害受伤致残程度属1级伤残,受伤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阳小华与阳建林虽然只有口头建房协议,但在实际建房过程中,双方已形成实际的承揽合同关系。林冬生系阳建林雇请到工地做工,形成了事实的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林冬生在做工过程中,应阳建林要求去搬木料,在取支撑大门木料时,阳建林在场没有阻止,因此,林冬生受伤,阳建林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林冬生作为成年人,理应具备安全防护意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核定林冬生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04960.88元,按50%承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微风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