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出租车等客遇上“棒槌” 肇事店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6 09:20:46


    本网讯(余辉 刘明朝)  出租汽车停靠在他人店门口,双方发生纠纷,店主竟用棒槌砸坏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翠赔偿原告方云经济损失2918元。

    2013年6月19日上午,方云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泾县泾川镇交通路陈翠经营的泾县某商贸店门口等待乘客。陈翠见状便要求方云将车开走,但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冲动的陈翠一气之下用棒槌将方云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裂了。方云报警后,两人才停止了争吵。后方云将出租车进行了整修,更换了前挡风玻璃,重新贴了贴膜,并重新安装了刮雨器,为此他停运了22天。2013年7月17日,泾县公安局对陈翠作出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500元的处罚,但陈翠拒绝赔偿方云的损失,方云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翠为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依法应予以赔偿。关于方云的经济损失,更换汽车前挡风玻璃及贴膜费用1899元,更换玻璃产生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考虑为200元,因更换玻璃的误工费,根据其车辆的损害程度,法院酌情考虑误工天数为7天,误工费为819元,合计损失2918元。对于方云要求赔偿更换刮雨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方云要求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