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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司机倒车酿惨祸 致行人无辜死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6 11:55:10


    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9月1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方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2日17时50分,被告人方栋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桂KA8835)在寨圩镇银兴街往308省道方向倒车,由于方栋驾车没有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货车将在街道上行走的梁梅梅(女,2010年9月4日出生)撞倒后辗压,造成梁梅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梁梅梅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栋主动到浦北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了死者梁梅梅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5.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5.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栋是过失犯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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