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赖见兴) 两邻居因为建房发生纠纷,结果均出脚伤人,结果双双触犯了刑律受到惩处。9月1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小明、李晓芳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均被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晓芳的父亲李良天将自家的一栋土地坯房拆除,并办理了在原址重新建房的许可手续。被告人李小明的父亲李长刚以李良天建房面积超过原址面积、且超出部分系其村小组自留山为由,阻挠李良天建房。2012年12月20日15时许,李长刚及其妻许红秀等人来到现场,再次阻挠李良天施工,被告人李晓芳目前与许红秀等人发生争执,李晓芳用脚踢伤许红秀右腿,致其右胫骨近端骨折。被告人李小明(系李长刚、许红秀儿子)得知此事后来到现场,用脚将李晓芳腰部踢伤,致其左侧第一、第二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许红秀伤情为轻伤乙级,李晓芳伤情为轻伤甲级。2013年9月5日,李小明、许红秀、李晓芳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许红秀对李晓芳的伤害行为、李晓芳对李小明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明、李晓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轻伤甲级、轻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