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双桂 易义东) 一男子在朋友的酒席上,因敬酒与别人发生口角,散席后仍怀恨在心,遂邀人持刀前往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砍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李勇在宜春市城区中山路新波仔酒店喝朋友儿子满月酒时,因敬酒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散席之后,被告人李勇对被害人仍怀恨在心,遂驾驶小汽车回家拿了几把砍刀准备去砍被害人,并打电话叫了四个人,这四个人又约了袁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一同前往。当日下午,被告人驾驶汽车载着5人前往被害人所在村庄,找到被害人,被告人李勇等人从后备箱中每人拿出一把砍刀,用砍刀朝被害人左肩和左背部位置砍了两刀,被告人李勇、袁某某被被害人及亲属等抓获,其余人听到有人报警后携砍刀逃匿。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