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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对挂靠车辆致损是否要担责?
作者:李文俊 发布时间:2013-09-13 09:19:18
【案情】 龚某为了满足自己购买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方便,将自己的挂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并向该公司缴纳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现龚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龚某与挂靠公司共同承担对其的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物流公司与龚某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龚某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因为物流公司虽收取了挂靠费用,但不参与车辆的运营,也不实际控制车辆,而且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物流公司和龚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其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能在物流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挂靠,也称挂户,是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种独特现象。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存在很多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歧视性限制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一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为了能够进入特定的行业,便与某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机动车的挂靠,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第二,若物流公司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现有的规定情形下未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挂靠人龚某与被挂靠人物流公司责任分离,使得二者之间难以相互制约,增一者互相串通、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查证难度,且内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受害人只要在挂靠车辆肇事后,就可以向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便挂靠人物流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其与挂靠人的约定再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也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充分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能最大限度的及时得到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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