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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男子以送回家为由强行奸淫少女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9-12 09:31:08


    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9月9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魏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2月17日22时多,在浦北县乐民镇乐民KTV门前,被告人魏亮以送被害人陆某(未满十八周岁)回家为由,将其骗上摩托车,之后将摩托车开到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村委会那进村的镇龙寺里。被告人魏亮将被害人按倒在一张石凳上,强行脱光被害人的裤子和掀开上衣,并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和求助,对其实施了强奸。

    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魏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亮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亮犯强奸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亮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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