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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QQ聊天与幼女“谈恋爱” 男子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09-09 11:53:46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90后小青年李海军,通过QQ聊天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毛某某“谈恋爱”,不想为此触犯我国刑律。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海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初,被告人李海军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幼女毛某某(1999年12月28日出生),二人相约于2013年2月13日在宜州市洛西镇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李海军将毛某某带至其位于宜州市洛西镇某村的家中,在其房间内与毛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海军又于2月16日、17日在其家中多次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海军辩称,他是通过网络与毛某某相识,毛某某自称已满十四周岁,且毛某某的体貌特征也像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他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毛某某未满十四周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海军在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知道毛某某未满十四周岁;2、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毛某某是自愿的,未造成严重后果;3、毛某某对被告人李海军的行为表示了谅解。综上,被告人李海军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军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军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影响本罪成立,其立法目的出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心智尚未成熟,对发生性关系的意义和后果缺乏了解而对幼女作出的特殊保护,因此,对被告人李海军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海军在“富鑫旅馆”开房与毛某某居住被毛某某父亲找到后,李海军明知毛某某父亲已报案而在“富鑫旅馆”等候,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害人要求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处理的态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海军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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