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孙晓斌 刘丽) 未经司法鉴定程序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如何审理?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经鉴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医院对原告徐莹的经济损失承担30%即1901.85元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现均同意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2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自然分娩产下一男婴,并于同月8日出院。同月20日,原告因阴道大出血又被送至被告处治疗。被告经超声检查诊断为“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良”,对原告行清宫术。同月24日、26日,被告分别再对原告进行超声检查,诊断为“子宫增大并胎物残留”。26日,被告在告知原告家属风险并征得谅解后再次对原告行清宫术。27日,被告在原告出院诊断处填写为“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良,胎盘残留?”此次住院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6339.51元。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损害纠纷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法院很难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凭借于通过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据此作为认定医方担责的证据。如果因鉴定费用等原因,患者不提出鉴定申请,能否简单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患者的诉求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实际经济损失小,而鉴定费过高均不同意司法鉴定。经审理,法院认为医方对原告的诊疗行为虽没有实质过错,但从两次清宫术后均未对刮出物进行必要病理检查的情形下作出两次不同的出院诊断,不符合明确诊断的规范要求且未完全履行病理检查义务,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医方义务性的规定,应认定被告存在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