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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双亲“96后”为方便出行偷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06 10:58:39
本网讯(覃兆华) 一“96后”从小失去双亲,又因结交一些不良少年,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了方便自己有车使用竟结伙去偷摩托车。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龙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11日傍晚,被告人林龙铭伙同谭伟军(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一村里,将梁永兴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男装摩托车盗走。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2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龙铭伙同伍欣荣、伍绍创(二人均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南江一夜宵摊门前将李崇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凌肯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林龙铭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上述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发还给了失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林龙铭在小时候其父亲就去世,其母亲在其七、八岁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林龙铭适龄读书至小学毕业,便不愿继续读书辍学在家跟随其爷爷生活。其不读书后与一些不良青年经常外出不回家,且不听爷爷管教。其因为经常出入去玩,就想到偷车方便自己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龙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林龙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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