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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常回娘家遭丈夫殴打诉离获法院批准
发布时间:2013-09-05 09:33:44


    本网讯(蒋金竹 谭金玉)  一贵州省女子嫁到广西南丹县后经常回娘家而时常遭丈夫殴打,丈夫经拘留所拘留仍不悔改,女子心灰意冷向法院诉离。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案,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女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二女年满18周岁时止。

    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1日双方在南丹县芒场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二女,婚后双方的感情较好,但在生下两个女儿后,两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被告不满原告经常回娘家,经常在酒后辱骂被告,有时还会殴打原告。为缓和原、被告的家庭矛盾,芒场镇芒场村的村干曾给双方做过调解工作,但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被被告殴打,因此,原告与2012年11月15日到南丹县公安局芒场镇派出所报案。被告为此被拘留,被告拘留完后更是变本加厉的虐待原告,原告因害怕再次回娘家不敢回家居住,被告到原告的母亲家里找过原告,但因与原告母亲争吵,原告没有随被告回家,而向法院诉讼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两人因为家庭琐事时常发生口角,被告为此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违法行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因为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没有善待原告和家庭,使得原告难以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特别是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不主动与原告沟通,亦不作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主动放弃抗辩权利,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许可,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由于原告目前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而婚生女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抚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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