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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八年牢狱不改悔 出狱入户盗窃再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22 11:00: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莉)   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八年牢狱释放后仍未悔改,五个月内又再次入户盗窃。2012年5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旭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1年10月23日凌晨至11月8日晚,被告人谢旭明携带老虎钳、起子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吉安市政府宿舍东区、吉州区滨江二、三期、吉州区万家馨悦家园等地,采用破坏防盗窗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5次,盗得笔记本电脑、现金、手机及黄金首饰等财物,赃款与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24393元。盗后,部分赃物销赃获款13960元。破案后追缴五颗黄金珠已归还被害人。

    2011年1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旭明携带老虎钳、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吉州区四方圆A馆566房,采用破坏防盗窗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跳窗逃跑,逃至四方圆A馆门口被保安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旭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第6次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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