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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庄地下“六合彩” 坑人骗财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3-09-02 11:26:17


    本网讯(周智勇 李权)  2013年8月12日,湖南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张利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汤春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勇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勇平通过接受“六合彩”彩民的现金、电话等投注方式销售“六合彩”,进行统计后将“六合彩”报单给被告人张利发和汤春花,从中提成盈利。其中,2012年117期、118期,王勇平共接受“六合彩”彩民的投注额共计达32388元,统计后上报给汤春花、张利发。2012年7月至9月期间,王勇平报单给张利发,两人结算后,张利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王勇平共计65460元。

  被告人汤春花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接受下家王勇平等人的“六合彩”报单,然后将每期的“六合彩”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后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单给其上线即被告人王明,从中提成盈利。汤春花自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接受王勇平等人投注,共销售“六合彩”30余期,统计后将码单报给王明,“六合彩”开码后的第二天再与王明现金结算。其中10月17日晚,汤春花在119期销售“六合彩”63577元。

  被告人张利发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王勇平等人的“六合彩”报单后,利用网络登陆等“六合彩”赌博网站向上家投注,从中提成盈利。张利发自2012年7月至9月期间,共接受王勇平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额达224510元。

  被告人王明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接受汤春花等人的“六合彩”报单后,通过自己坐庄或利用网络登陆等“六合彩”赌博网站向上线投注,从中提成盈利。王明自2012年4月至10月期间,共接受下家汤春花等人“六合彩”投注额达494020元。

  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张利发、汤春花、王勇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明、张利发、汤春花、王勇平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在公安机关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0元、50000元、25000元、25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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