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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经营“芙蓉王”获重刑遭重罚
发布时间:2013-02-04 13:45:22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金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李建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金光、李建平在广东省广州市、贵港市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横县大量收购芙蓉王、硬盒红双喜、软盒红双喜、硬盒红玫王等品牌香烟,多次贩卖至广东省广州市李真江(在逃)处获取非法利润,后因所收购的品牌香烟货源短缺,便于同月30日转到贵港市港北区东港社区居委会后面租房继续无证收购香烟,在横县收购香烟至2011年11月1日涉案金额为187425元。同年11月2日至12月21日止转到贵港收购香烟涉案金额为760710.5元。其中,2011年12月21日19时许,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东段东港社区公路旁和东港社区居委会后面被告人李建平、黄金光的出租户内查获被告人黄金光、李建平持有的真品芙蓉王、硬盒红双喜、软盒红双喜、硬盒红玫王、软盒椰树等香烟共计392条,价值人民币269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光、李建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光、李建平犯非法经营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涉案金额应以法院核定的金额760710.50元为准。在共同实施犯罪中,被告人黄金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建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建平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光的辩护人罗家拾提出被告人黄金光虽然涉案金额大,但利润小,应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对被告黄金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李建平的辩护人刘志锋提出两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扣除在其他地方收购香烟的金额、被告人李建平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黄金光的辩护人罗家拾提出被告人黄金光虽然涉案金额大,但利润小,被告人李建平的辩护人刘志锋提出两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扣除在其他地方收购香烟的金额、被告人李建平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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