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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撞“空挂床” 法官判住院费自行承担
发布时间:2013-08-30 10:19:58
本网讯(蔡军如)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院对原告冯生明“空挂床”住院费1220元由其自行承担,驳回其此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黄丁平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冯生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34570元,被告黄丁平承担鉴定费400元的70﹪计280元,以上共计348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上午8时20分许,被告黄丁平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万载县黄茅镇方向经株铁线往万载县株潭镇方向行驶至株潭镇液化站旁时,与一辆从相对方向驶来由原告冯生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冯生明受伤后于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5月25日在医院住院161天。在此期间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离院,且医院临时医嘱单记载该日已停止用药,因此,原告冯生明于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属于“挂床”住院。 后经鉴定,原告伤情符合轻伤甲级,原告支付鉴定费4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冯生明为农业户籍。原告冯生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告黄丁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生明被被告黄丁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伤后住院161天却有61天为空挂床位且未做任何治疗,产生住院费共计1220元,该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冯生明自行承担;被告黄丁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应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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