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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署名有疑义 不交鉴定费用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8 09:24:10


    本网讯(马卫方 谷原忠)  被他人追债,在法庭上却提出质疑,认为名字并非自己亲手所签。然而告之提出鉴定申请时,却拒不交纳鉴定费。201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陈刚给付原告李文欠款11000元。

    原告陈刚与被告李文系虎林市东方红镇人东方村人。2009年6月7日,被告李文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找到了原告陈刚,请求帮忙借钱解决其燃眉之急。见同村人请求自己帮助,原告遂借给被告李文11000元,被告当即为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文给付欠款本金11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李文拒不承认自己欠原告的钱,其辩称欠条上欠款人签名并非自己书写,故不同意给付此笔款项。庭审中,主官法官要求被告提交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但是被告无故拒不交鉴定费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文从原告处借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在庭审时虽对欠条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欠条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的权利,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对该欠条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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