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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相邻互相添堵 法院判各自拆除妨碍物
发布时间:2013-08-23 11:48:24


    本网讯(任自强)  共同购买一片地方,办理房产证后又一直共用一个院落、一个大门、一个厕所、一个楼梯,原本应和睦相处,不料,双方却各自设置障碍给对方添堵,最终引发纠纷。8月2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段继文排除共用两米过道上的障碍,不得妨碍原告薛国存通行;原告薛国存从两米共用过道处留出通向厕所的道路,不得妨碍被告段继文使用厕所。

    2007年4月19日薛国存与段继文共同购买了段德胜的一片庄基。庄基北部是两层楼房上下各六间,二楼有一个走廊,庄基南部是一个院子,院落中原有大门一扇(在西南角门朝西)、西屋一间、厕所一座(在东南角)、楼梯一座(在院落东头)。2007年4月20日双方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各自的房产证,2007年4月25日双方与段德胜在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对薛国存与段继文各自使用的土地面积进行了约定,整座庄基从中间东西一分为二,东面三间房屋面积和院子归薛国存使用,西面三间房屋面积和院子归段继文使用,并约定段继文所使用的土地的南侧为两米胡同,此两米胡同为双方共同使用,大门也为共用。但此协议并未约定院落中西屋、厕所和楼梯的使用权利。后段继文通过与薛国存协商,向薛国存支付了500元现金,取得了西屋的所用权,即只归段继文使用。

    双方购买段德胜的庄基之后,一直使用院落中的楼梯和厕所至原告盖起西屋止,双方之子并于2009年冬天一起修葺过院落中的厕所。

    2009年段继文为方便生活在其使用土地的西墙上搭建了一个通向二楼的楼梯,约0.5米宽。2010年初薛国存在二楼走廊中间堵了一道墙,将走廊从中间隔断。2010年3月19日薛国存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盖西屋一间。2010年8月份段继文将共用两米胡同堵死,导致薛国存无法从此两米胡同通行,遂依法纠纷,薛国存起诉至法院,段继文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4月20日原、被告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的房产证上,南北长均为15.17米。该证据证明原被告对房产证上记载的土地范围均享有独立的合法的使用权利,均享有排他的权利。但原被告办理房产证后一直共用一个院落、一个大门、一个厕所、一个楼梯,原被告也共同对厕所进行过修葺,院落内的西屋作价后被告才取得了独用的权利。上述事实证明,虽然大门、楼梯、厕所分别处在原被告房产证上记载的土地范围上,但原被告对大门、楼梯、厕所均享有使用的权利。现原告为方便自己的生活,要求在被告土地使用范围内留两米通道,使用在被告处的大门,而不让被告使用在自己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厕所、楼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显失公平。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2007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虽然没有经政府部门确认,但能证明被告同意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留通向大门的两米胡同,因此被告不得妨碍原告使用大门;厕所、楼梯原为共用,原告不得妨碍被告使用厕所、楼梯。现被告已在庄基西墙上新建了一座楼梯,也能通行至二楼,为方便双方生产生活,二楼走廊中间的隔断可以保留,不必清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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