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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闹矛盾 少年挥刀砍人致残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3 16:42:55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一少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竟趁同学深夜熟睡之机挥刀将同学砍致重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党欣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党欣军认为自己被同班同学滕勇、潘威欺负,遂起报复心理。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党欣军从自己住宿的江南中学男生宿舍楼1栋209房窜至隔壁210房中,趁滕勇、潘威熟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尖头西瓜刀分别捅向二人的胸部,又在宿舍门口挥刀将追出来的滕勇的右手臂砍伤。之后,被告人党欣军立即逃到该男生宿舍楼四楼躲藏。当晚,公安人员依法搜查该男生宿舍楼,将被告人党欣军抓获,并从被告人党欣军手中收缴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经鉴定,滕勇的伤情程度属重伤和致残程度属六级残疾,潘威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滕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后,被告人党欣军的父母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滕勇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已另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为此被害人滕勇对被告人党欣军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党欣军适龄开始上学读书,案发时,其正在就读高三年级,其有一个弟弟也正在就读高中,其父母则在广东打工。其在贵港市一实验中学就读期间遵纪守法,是班级的副班长和地理科代表,学习良好。但其性格内向,与同学间常有矛盾。被告人党欣军当庭认罪,表示要痛改前非,做一个守法公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欣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欣军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欣军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重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处罚。但被告人党欣军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党欣军的家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滕勇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党欣军作案时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告人党欣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党欣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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