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更改子女姓氏是否为侵权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22 09:09:47
【案情】 蓝某与夏某婚后生育一子夏某某,后俩人离婚孩子由母亲蓝某抚养。蓝某后又改嫁给罗某,并将夏某某更名为罗某某,夏某发现后起诉要求蓝某恢复其子原姓氏。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蓝某有权更改其子夏某某的姓氏,因为夏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即蓝某行使,故其有权为夏某某更改姓氏。 第二种意见认为,蓝某与夏某离婚后,蓝某未经夏某同意,不得更改子女的姓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表征。姓名权同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结合本案,在夏某某出生之后,他即享有自己的姓名权,是姓名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但由于夏某某年纪尚小,案发当时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二、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部分: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侵害姓名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必做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侵害行为,即对公民行使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予以非法使用,阻碍公民对其姓名权的行使、都构成侵害姓名权;2、加害人的故意,即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3、损害后果,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通常体现出合一化特点,也即损害事实以非法使用他人姓名为满足,不必具备特别的损害事实。受害人也无需要证明分割姓名的事实已为第三人人所知悉;4、侵害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父母一方若要改换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需同另一方协商,否则就是侵犯了子女的改名权。本案中,蓝某事先未征得夏某同意就擅自为共同生育之子更名随继父姓,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已经形成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了对夏某某姓名权的侵犯。 三、本案夏某作为一个父亲有他应该享有的权益。父母这一特殊身份,本身就包含了两位一体的权利义务。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心抚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这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若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这些义务同时给予他们一些权利,比如财产管理权,法定代理权等。这些权利,在民法上称为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妇与生俱来且永续性牌其中的权利。父母行使亲权使子女得到抚养教育而长大成人,使未成年人人格完满,同时亲权人与子女进行情感联络,亲情滋润着人格。亲权使亲权人享有来自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利益,亲权不仅意味着物质上对子女的供养,同时也蕴含着情感上的相濡以沫。虽然夏某平时不与夏某某在一起生活,不是夏某某事实上的监护人,但夏某仍然是夏某某的父亲。作为亲权人,他仍然享有对夏某某亲权利益。姓氏是用以表示家庭系统的,蓝某擅自更改姓氏严重了夏某的感情,侵害了夏某的亲权利益。由此,夏某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蓝某恢复子女原姓氏,将罗某某恢复为夏某某,并可以请求蓝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