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原告黄丽花与被告覃东恋爱同居期间,被告用手机拍摄两人性爱视频,在两人分手之后,被告将这些视频截图发到自己的QQ空间相册上,原告发现并经证据保全,遂向法院起诉。2013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删除两人性爱视频图片,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被告于2012年3月通过互联网腾讯QQ聊天认识,当时原告在广东省打工。同年7月,原告回到田阳县与被告住在一起一个星期后返回广东。同年10月,被告到广东叫原告再次回田阳县,两人住在被告家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床边的电脑桌上,对着两人裸体性爱进行摄像,过后两人因矛盾分手。2012年12月22日,被告将拍摄到两人性爱裸照的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在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同年12月底,原告经多位朋友电话告诉其才知道此事。2013年1月24日,原告经百色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从原告在腾讯网用自己的QQ号登录QQ群找到“同乡联谊总会”,进入该群空间的“上传照片”和进入被告的QQ空间,可见到被告贴粘的两人性爱裸照视频截图,公证处对此截图作出公证。随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删除网络上涉及原告的照片;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田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擅自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性爱裸照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的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因被告腾讯网QQ加入到“同乡联谊总会”QQ群之中,只要加入这个群的网民点击被告QQ空间,都可以见到这些性爱裸照,而加入这个群都是一些同乡网民,容易认识原告,且被告明知两人性爱裸照放到QQ空间会产生不良后果即放任不顾,主观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精神和生活,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