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消防通道被占用,业委会能否提侵权之诉?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01 13:32:12


    【案情】

    桂华小区是一个市中心的居民小区。在小区东面有一栋独立的商务楼,该商务楼的围墙紧邻是桂华小区的东面侧门,也是一个消防通道。2011年商务楼的管理公司将与桂华小区相邻的围墙拆除,在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了一个临时门面出租。该门面的外墙还占用了桂华小区东侧门通道的30公分的路面。桂华小区业委会认为商务楼管理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小区的消防安全,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均无效果,业委会遂向法院起诉商务楼开发商及商务楼的管理公司,要求立即恢复消防通道原状。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务楼开发商及商务楼的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业委会的起诉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委会的起诉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商务楼的开发商及管理公司将与小区相邻的围墙拆除,在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临时门面出租,而且门面的外墙还占用了小区消防通道路面,商务楼的开发商及管理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为行政管理关系。本纠纷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处理,而不按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政府规划部门、消防部门均有执法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纠纷中,商务楼的开发商及管理公司在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临时门面出租,已经违反了规划许可的管理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予以查处。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并且,该条最后一款还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本纠纷中,商务楼的开发商及管理公司建临时门面占用了小区消防通道路面,属于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应由消防部门查处。

    本纠纷中,居民小区的业委会可以向政府规划、消防部门反映、投诉,但是业委会无论在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不具备起诉资格。目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只是在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方面具有民事诉讼起诉资格,此外的其他纠纷,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本纠纷如果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无结果的情况下,可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以业主联署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负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