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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土地起争执 男子动手伤人遭拘加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4 10:51:45


    本网讯(程尽华)  在农村,为承包地中的添添减减发生纠纷原本很正常,只要能够把道理将明白了,往往可以化解。但儿子看着母亲与人发生争吵,立即动手,结果,不但被行政拘留,还要赔偿,真是得不偿失。8月1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冯秋民赔偿原告连汇景2681.63元。

    2010年10月10日14时许,因添减农村承包土地一事,冯秋民之母亲和他人前往连汇景家中与连汇景论理,后连汇景和冯秋民之母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冯秋民随进入连汇景家中与连汇景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连汇景倒地受伤,冯秋民之母在拉连汇景时,连汇景踢到冯秋民之母,冯秋民随手拿玉米投了原告,随后离开连汇景家。后连汇景爬到家外门口,随拨打110、120。连汇景受伤后当日即入住南乐县中兴医院,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出院。法医检验所见:头右枕部压痛,稍肿胀:口腔右侧内面粘膜有0.3×0.3破损,连汇景的口唇损伤构成轻微伤。2012年11月23日,南乐县公安局因冯秋民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15时送达冯秋民,冯秋民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但一直没有赔偿连汇景医疗费等损失,连汇景起诉来院。冯秋民以未殴打连汇景,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相应的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被告因其所在村组调整土地而进入原告家中与原告论理,进而发生冲突,随后原告受伤入院治疗,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鉴定文书等证明。被告称没有致伤原告,但未举证证明原告的损伤系第三人所致或其自伤,且原告自认用玉米穗投掷原告,对鉴定结论不陈述、申辩,是对殴打原告事实的认可,被告应对原告之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介于原告轻型颅脑损伤构不成轻微伤,而口唇损伤构成轻微伤,构成轻微伤的口唇损伤与病历中口唇无紫绀,口无异常分泌物不一致,且检查费用较大,扩大了损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走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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